植德资讯 |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的仲裁实践与趋势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5.09.23 | Source: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9月19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指导支持,植德律师事务所与植德商事仲裁研究中心承办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的仲裁实践与趋势”专题研讨会在植德上海办公室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汇聚了仲裁机构、律师协会的领导和专家,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的资深法务,相关领域的仲裁员、律师等多方专业人士,聚焦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仲裁领域的现有实践、前沿问题与实务挑战,围绕仲裁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争议、仲裁视角下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实体性要件的认定、证券虚假陈述仲裁案件未来程序上可能的创新机制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一、欢迎致辞

 

 

植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办管理小组成员、植德商事仲裁研究中心牵头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顾靖代表承办方发表了欢迎致辞。

 

顾靖律师对与会领导、嘉宾、同仁表示热烈欢迎。顾靖律师表示,植德持续关注资本市场法治动态,致力于通过“争议端”为客户提供多元高效的解决方案。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频发的背景下,仲裁作为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保护投资者权益、优化市场生态具有关键意义。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深度交流凝聚共识,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仲裁实践拓展新思路。

 

二、领导致辞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春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聂卫东、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宁宁莅临并致辞。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陆春玮
 

陆春玮副主任指出,仲裁因其专业性和高效性,正成为解决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重要途径。上海仲裁委员会近年来专门设立了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并发布首批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推荐名单,原则上仲裁员应由名单中的、具有相关案件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以确保仲裁审理该类案件的专业水平。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仲裁机构重点关注重大性、因果关系、损失认定等核心要件,并高度重视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仲裁条款的管辖约定与效力认定。陆春玮副主任表示,上海仲裁委员会将持续创新案件审理机制,通过邀请行业专家和从业者共同研讨,深入探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未来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不断提升仲裁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服务水平、专业水准。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 王唯骏
 

王唯骏秘书长指出,仲裁机制在证券期货案件中的应用正不断深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证券期货类仲裁案件种类日益丰富、数量显著增长,案件占比持续提高,且涉案标的金额普遍较大,相关案件审理的国际影响力也不断提升。证券期货行业纠纷案件类型广泛且具有前沿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持续通过机制创新、规则完善、专业人才建设与高效管理提升自身能力、建设水平,做好上海金融行业发展的陪跑者和服务者,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聂卫东
 

聂卫东副会长指出,鉴于证券类案件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上海市律师协会近年来专门设立了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以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支撑。未来上海市律师协会将继续深化行业交流,不断提升律师在证券相关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服务水平。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取得专业交流的良好成效,为实践中疑难问题的处理提供启发。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黄宁宁

 

黄宁宁副会长指出,近年来,我国在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均已设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这些试点机构在案件受理类型上不断拓展,并积极探索仲裁与调解、诉讼等机制的衔接,以形成多元化解纠纷的合力。面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呈现出的专业化、国际化及复杂化趋势,律师队伍应加强跨专业交流,提升在证券虚假陈述仲裁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

 

三、主旨发言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副秘书长(主持工作)刘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管理二部部长王啸天莅临并作主旨发言。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副秘书长(主持工作) 刘雯

 

刘雯副秘书长的发言主题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仲裁案件实践特色、规则适用及挑战》。刘雯副秘书长首先简要介绍了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的建设及案件受理、发布专业仲裁员名单和典型案例的实践进展。在案件审理实践方面,刘雯副秘书长深入分析了证券虚假陈述仲裁中的专业法律问题,包括仲裁管辖权争议、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等核心难点。在损失认定问题上,刘雯副秘书长特别强调了仲裁在过错责任认定、系统风险区分、投资人过错等因素上的精细化裁判思路。在制度创新方面,刘雯副秘书长重点分享了仲裁在解决证券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包括积极探索仲裁代表人制度以高效解决群体性纠纷,运用合并审理机制统一裁决标准,创新实施名册外仲裁员制度吸纳行业专家,以及大力推进仲调对接机制构建多元化解纷体系。刘雯副秘书长指出,上述创新举措将显著提升仲裁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领域的服务专业性和国际竞争力。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管理二部部长 王啸天

 

王啸天部长的发言主题是《证券虚假陈述仲裁相关问题探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实践》。王啸天部长首先简单介绍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近年来在金融证券仲裁领域的专业化建设成效。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仲裁管辖问题上,王啸天部长表示,虽然股票类案件因公众投资者与发行人缺乏直接仲裁协议而面临管辖挑战,但债券类案件通过《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更能有效确立管辖权。王啸天部长同时指出,仲裁协议对中介机构、董监高的约束力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实体要件的裁量问题上,王啸天部长重点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仲裁实践中的灵活运用。王啸天部长谈到,仲裁庭会基于专业优势,从市场实质角度认定揭露日、重大性等要素,运用调查令等程序工具深入核查交易因果关系,并通过事件研究法等专业方法精确量化损失因果关系。针对债券类案件损失认定,王啸天部长指出,仲裁探索采用本金利息差额法、信用利差模型等个性化方法,更科学合理地确定损失范围。这些专业化的处理方式充分体现了仲裁专家断案、程序灵活的制度优势,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提供了高效、精准的解决路径。

 

四、圆桌讨论第一场

 

 

第一场圆桌讨论的主题是“仲裁程序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适应性及中介机构责任探讨”,由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委员、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纯主持,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张斌,上海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上海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律协仲裁专委会委员、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靖作为嘉宾进行了精彩的分享与交流。
 

上海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张斌

 

张斌先生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性,故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需要注意相关标准如何具体适用。相较而言,仲裁机构在非公开性特点上具有一定优势。然而,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主管权限的确定仍是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张斌先生还建议,基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特殊性,仲裁机构有必要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以增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上海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江东

 

黄江东律师认为,针对仲裁管辖权的实践难题,股票市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在理论上并不存在仲裁约定障碍,可以探索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预先约定仲裁条款。在监管协同方面,黄江东律师强调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特殊属性,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重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行业标准适用等专业问题寻求监管指导,既保持仲裁的独立性,又能确保裁决结果符合证券市场监管的整体要求,提升仲裁公信力与专业水准。

 

上海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律协仲裁专委会委员、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顾靖

 

顾靖律师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仲裁协议的存在与效力认定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法律依据。鉴于目前中国证监会正积极推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仲裁试点,可以考虑建议、推动证监会及相关机构在其制定的招股说明书标准文本或范本中,增设可供选择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发行人与投资者提供更为灵活和专业的纠纷解决选项,从而促进仲裁机制的广泛应用。顾靖律师强调,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以及仲裁程序所具有的灵活性、保密性以及一裁终局等特点,使其在高效解决商事争议、减轻司法系统压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契合证券期货行业对纠纷解决效率与专业性的高要求。

 

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委员、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沈纯

 

沈纯律师对圆桌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总结,提出仲裁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程序优势,能够依托专家仲裁员队伍,积极与证券监管部门建立协同沟通机制,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提供更专业、高效的多元化解决路径。

 

五、圆桌讨论第二场

 

 

第二场圆桌交流的主题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实体性要件在仲裁中的认定尺度探讨”,由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委员、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君主持,上海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主任法务沈竹莺,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李阿敏,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宏伟作为嘉宾进行了精彩的分享与交流。

 

上海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主任法务 沈竹莺
 

沈竹莺女士曾长期从事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判工作,具备丰富的虚假陈述案件处理经验。她介绍,上海法院长期以来致力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判机制的创新优化,实现了从传统个案审判到示范判决+集约审理、代表人诉讼、多元解纷的演进,并且全面向电子化转型。针对仲裁实践,沈竹莺女士认为法院的审判经验可以带来三重启发:一是构建专业化、智能化的审理机制,积极探索示范仲裁等高效解纷模式;二是发挥仲裁员多元背景优势,汇聚法律、商务、财务、金融等专业资源应对疑难复杂案件;三是基于仲裁规则更为灵活的特点,合理设计虚假陈述仲裁规则,优化专业化损失核定机制,确保仲裁程序顺利推进,案件审裁公平公正。

 

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李阿敏

 

李阿敏律师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重点分享了目前在仲裁实践中更为常见的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疑难问题。在损失计算方面,债券虚假陈述面临《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冲突,投资者到底是有权按照债券面值主张债券本息、逾期利息,还是主张债券交易价格的差额损失,尚未有明确定论。对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的核定,由于债券价格波动难有确定的指数作为参照,目前在核定技术上也存在难度,这些问题需要在仲裁和诉讼实践中逐步摸索解决。

 

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马宏伟

 

马宏伟律师认为,仲裁仍遵循与诉讼相同的《证券法》及司法解释要件框架,因此在法律要件的具体认定中同样存在探索空间。譬如,“三日一价”的精细化认定、细节化分析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判断是否存在阻断因果关系的事件、通过专业方法量化区分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

 

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委员、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文君

 

王文君律师对圆桌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总结,指出法院目前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将对仲裁起到很大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但同时,由于债券虚假陈述本身就面临更多的难题,仲裁反而可以与法院同步开展研究,借助于专家仲裁员队伍,为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难点解决提供有益探索。

 

六、总结致辞

 

本次研讨会的最后,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委会主任黄江东作总结致辞。

 

 

黄江东律师在总结致辞中高度评价了本次研讨会的成果,指出会议聚焦证券虚假陈述仲裁领域的前沿问题,展现了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的有机结合。黄江东律师表示,各位仲裁机构专家、嘉宾的发言内容务实、见解独到,为行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参考和实践经验,会议研讨成效显著。同时,黄江东律师肯定了承办方植德律师事务所的精心组织与周到安排。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启示。随着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仲裁必将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多元化解决纠纷、维护市场健康秩序方面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共同助推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迈向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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