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信披风险处置系列:第八篇调查程序中的节点应对——从现场检查到听证
2026.08.27 | 作者:沈纯 李翔榕 | 来源:投资基金
 

监管调查正式启动后,管理人面对的不再是“准备什么”,而是“在每一个已经到来的节点上做什么、不做什么”。

上一篇讨论了监管关注出现后的准备阶段:判断程序、组织响应、转化底稿、评估责任。本篇从“准备”推进到“行动”——当调查程序已经启动,管理人应当了解各程序环节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程序并非单一模式。行政监管措施核查、自律调查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在启动方式、措施强度上存在差异。本篇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为核心视角,按该程序的典型节点展开——现场检查、询问谈话、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其他程序中的应对逻辑可以参照,但具体节点和权利边界需要根据程序性质判断。

 

 

一、现场检查环节

 

现场检查是行政处罚调查中获取第一手材料的主要方式。监管人员依据法定权限,可以进入经营场所,查阅复制文件资料,要求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对可能被转移或毁损的材料采取封存措施。

 

1.确认检查的合法性。监管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管理人有权核对证件与通知书的一致性,确认检查的事项范围。这一步的目的在于明确程序的边界,而不是设置障碍。程序合法性的确认,本身也是后续程序中判断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规的一个基础性事实。

 

2.按清单提供材料。监管人员通常会出具调取材料的清单。管理人应当逐一核对清单,按范围提供。配合的义务边界,以清单和检查事项为准。

 

3.留存副本并做好登记。对于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的材料,建议留存副本并做好登记。如果后续需要核对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份记录将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4.现场谈话注意事项。检查过程中可能随时要求相关人员说明情况。管理人可以沟通在合适场所进行谈话。谈话结束后如形成笔录,当场核对后再签字。现场检查中的临时谈话,与正式询问在程序上有区别,但内容同样可能被作为处置的依据,审慎程度不应因此降低。

 

 

二、询问笔录环节
 

询问笔录在行政处罚调查程序中往往被监管机关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也存在被引用的风险。对待笔录的认真程度,就应当是审阅一份关乎自身权利的法律文件。

 

1.核对笔录是法定权利。签署前,被询问人有权逐字核对。核对的核心不在于错别字,而在于关键事实的表述是否准确。重点核对三类内容。一是数字和时间,二是带有法律评价性质的表述,如“明知”“应知”“同意”“指示”“默许”等词汇,三是被省略的限定语和前提条件。

 

2.发现不一致,当场要求更正。如果笔录记载与陈述不符,应当当场指出并要求更正。监管人员拒绝更正的,可以要求在笔录中注明异议。

 

 
三、事先告知与陈述申辩环节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如果监管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会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一)陈述与申辩的必要性

 

事先告知书不是决定书。它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是一次正式的对话机会。放弃陈述申辩,等于主动放弃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实践中,通过有效的申辩在罚款金额、处罚人员范围、违规情节认定等方面取得调整的案例并不少见。

 

(二)陈述与申辩的三个层面

 

陈述与申辩通常可以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罚幅度三个层面展开。

 

事实认定层面——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与案卷材料是否一致?证据链是否完整?有没有对管理人有利的事实未被纳入考量?

 

法律适用层面——同一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对应不同的定性,而定性不同,法律后果差别显著。告知书选定的条款和定性是否成立,需要在申辩中正面回应。

 

处罚幅度层面——处罚档次的确定是否考虑了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是否过大?即使前两个层面空间有限,量罚层面仍然可能争取到调整。

 

(三)常见的陈述与申辩误区

 

误区1,态度型陈述与申辩,通篇强调“我司一贯合规经营”“主观上没有恶意”“希望从轻处罚”,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实质性回应。监管需要的是事实和法律层面的论据,不仅仅是态度表达。

 

误区2,全面否认型陈述与申辩,对告知书认定的每一项事实都提出异议,但没有区分有证据支撑的争点和无证据支撑的争点,导致真正有价值的争点被淹没。

 

误区3,无关情节型陈述与申辩,仅仅陈述与违规行为无关的事项——比如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业贡献、员工就业——而忽略了量罚规则中真正相关的考量因素,例如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等法定或酌定裁量情节。这种申辩方式不仅无法有效影响处罚裁量基准,反而可能因避重就轻、回避核心问题,削弱申辩意见的整体说服力,甚至被认定为态度不端正,从而错失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实质机会。

 

(四)申辩意见提交后的跟进

 

申辩意见提交之后,程序并未结束。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或说明。如果监管机关在后续沟通中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关注点,应当及时回应。

 

如果申辩意见被部分采纳,最终处罚决定书中通常会载明采纳的理由。如果未被采纳,决定书中也通常会对申辩意见作出回应。无论结果如何,申辩意见和监管回应共同构成了案卷的一部分。如果后续考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份申辩意见和监管的回应记录,是评估下一步程序可行性和策略的重要依据。

 

 

四、听证环节

 

如果决定申请听证,管理人就进入了一个与书面申辩不同的程序场景。听证程序对案件可能产生以下有利影响:一是提供当面陈述和质证的机会,有助于更清晰地表达观点;二是听证记录将成为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续可能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留完整的程序记录;三是即使听证未能改变最终结果,听证过程中展现的配合态度和说理努力,也可能在量罚时被作为考量因素。管理人如决定申请听证,建议与律师充分沟通,做好相应准备。

 

听证会结束并不意味着程序终结。实践中,听证会上可能暴露出新的问题需要二次听证。管理人应当及时整理听证中的未决事项,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补充材料,并有效利用二次听证机会。

 

 

五、调查应对中的跨程序意识

 

行政处罚调查程序的应对,无法在隔离状态下完成。同一时期,投资者可能已经启动民事程序,刑事线索也可能同步流转。行政程序中的每一个动作,都可能在其他程序中产生相应影响。

 

行政陈述可能进入民事程序。向监管提交的说明材料和笔录陈述,在后续民事诉讼中可能被投资者作为证据使用。如实陈述是前提,但在如实陈述的范围内,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样重要。

 

民事动作可能反馈至行政程序。管理人在民事程序中与投资者达成的和解安排,在行政量罚中可能被作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考量因素。但和解的时机、方式和内容,需要纳入行政应对的整体策略评估。

 

刑事风险的早期识别。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出现资金挪用、职务侵占等涉嫌犯罪的事实线索,程序的升级风险应当被及时识别。行政程序中的某些陈述,在刑事程序中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评价,因此在每一个节点上保持审慎,本身就是对刑事风险的前端防控。

 

这些跨程序问题不做展开,但它们提示了一个方向:行政处罚调查应对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单个节点的操作是否正确,还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全局性的视角在统筹多个程序之间的相互影响。这正是下一篇要讨论的主题。

 

 

结语

 

行政处罚调查程序中的每一个节点,都是一次权利行使的机会,也是一次风险控制的考验。现场检查考验的是边界把握,询问笔录考验的是事实准确性,事先告知考验的是申辩质量,听证考验的是争点聚焦和证据组织。管理人在这些节点上的表现,共同构成了案件最终走向的基础。

 

行政处罚程序告一段落后,争议解决的战场不会自动关闭。下一篇,也就是最后一篇,我们将讨论当行政、民事、刑事多条线并行时,律师如何在全局视角下进行策略统筹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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