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不动产 | 《招标投标法》修订背景及草案概览
2026.08.25 | 作者:项平 袁洁 | 来源:植德不动产
 

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6月26日,修订草案正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全文共六章七十九条,相较现行法六章六十八条的篇幅明显扩容,新增11个条款、修改40个条款,是该法施行二十余年来首次全面、系统性大修。本文将结合2021年以来的招标投标改革内容对修订草案的背景和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修订背景:从立法奠基到全面深化

 

(一)立法奠基阶段(1999—2013年)

 

1.《招标投标法》颁布施行(1999—2000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确立了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从此有法可依,步入了法治化阶段。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的基本监管框架。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2011年)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补充。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2013年)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开启了招标投标电子化的制度探索。

 

(二)修法完善阶段(2017—2019年)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对《招标投标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先后历经三次修订(2017年、2018年、2019年)。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施行,重新确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三)深化改革阶段(2021年至今)

 

2021年以来,随着一系列招投标相关政策制度的陆续出台,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法律框架不断完善,部分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序号

发文时间

发文单位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1

2021年2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1〕240号

2

2022年7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13部门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2022〕1117号

3

2023年1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13部门

《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号

4

2023年7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11部门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5

2024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8部门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发改委令第16号

6

2024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号

7

2024年6月

国务院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783号

8

2024年9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

9

2025年2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

10

2025年9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11

2025年9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

12

2025年10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发改法规〔2025〕1358号

13

2025年10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

14

2026年2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

《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改法规〔2026〕195号

 

 

二、修订概览:落实改革成果
图片

 

(一)强化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2022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2022年1117号文”),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2024年21号文”)进一步要求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以下简称“2025年1358号文”),从标前工作、招标和投标、组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六个层面,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和方式,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修订草案沿袭了上述文件中对招标人主体责任的要求,新增了相关内容,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不得开展招标;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招标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考虑招标项目各环节支出的成本,提高招标项目整体效益;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权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资料应当妥善保存至少十五年;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渠道发布中标结果、定标方式等内容。

 

(二)招标程序优化

 

2024年21号文明确提出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1358号文进一步细化要求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以月度、季度、年度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项目概况、主要资格条件等。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对招标公告内容进行扩充,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事项;第二十五条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澄清修改通知时限,从“至少十五日”下调至“至少十日”;第三十三条将现行法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修改为“承担各自工作和责任的资格条件”;第四十九条将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点从“发出”改为“送达中标人”,明确了法律效力的起算节点。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

 

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以下简称“2021年240号文”),要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改委令第16号),率先在部门规章层面建立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要求各级部门应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2024年6月,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在招标投标领域,该条例第九条直接禁止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等行为。

 

2025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9号),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框架下将审查标准细化,明确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招标公告、协议、备忘录等均纳入审查范围,并逐项列举了不得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设置不合理评审条件、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投标等招标投标领域的条款。

 

修订草案第七条明确禁止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该条新增第三款规定,相关部门在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该条款将上述文件中确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正式纳入招标投标领域法律规范体系。 

 

(四)评标制度变革

 

2022年1117号文要求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2024年21号文进一步要求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202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旨在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对评标专家库组建、专家选聘、抽取、共享、履职管理及各方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

 

202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要求经营者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进一步明确副场补偿、服务保障、监管协同等协作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广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

 

评标方法方面。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在现行法第四十一条基础上新增规定,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并新增要求在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评标中,应当对投标人的能力、资信、业绩、投标方案等综合考量。

 

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方面。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延续现行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同时新增第四十五条规定,投标文件含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应予否决投标。

 

评标专家制度方面。修订草案第四十条新增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机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专家遴选、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推行远程异地评标与跨区域专家共享。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

 

(五)全流程电子化与数字化监管

 

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该通知依托电子化平台,鼓励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环节的电子化流转,降低交易成本。

 

2024年21号文进一步要求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

 

202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以下简称“2026年195号文”),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改进招标投标方式,提升服务和监管的数智化水平。

 

修订草案第八条新增要求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四十条规定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推广在评标过程中隐藏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信息。

 

(六)信息公开与全过程透明

 

为落实21号文关于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要求,各地近年来陆续开展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例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明确在施工招标前不少于40日且不超过12个月发布招标计划。《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黔发改法规〔2025〕385号),规定招标人应在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后第2日起,且不迟于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

 

2025年1358号文要求招标投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归档范围覆盖从招标计划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到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合同变更内容等全流程资料。

 

修订草案在信息公开方面较现行法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新增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事项;第五十二条新增招标投标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第五十四条新增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渠道发布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合同信息、合同重大变更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

 

(七)全链条穿透式监管

 

2021年240号文要求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2024年21号文进一步要求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快推进智慧监管。

 

2025年1358号文规定,招标人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2026年195号文明确,打造贯通项目标前、标中、标后的分析预警模型,加强全过程数据采集、治理和运用。

 

修订草案从技术赋能、源头管控、过程公开、结果审查、全程留痕等方面构建起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体系。修订草案第八条新增规定,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大数据监管监督;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第十八条第三款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须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事项;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要求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第五十四条规定,须通过国家指定渠道发布中标结果、定标方式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合同信息、合同重大变更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第五章强化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惩戒等。

 

(八)法律责任体系全面升级 

 

2022年1117号文,规定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加大对违法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4年21号文进一步要求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

 

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上述政策文件指引下,修订草案大幅提升了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度。修订草案第五章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转包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的罚款标准从现行法规定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增设个人责任罚款及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业处罚。同时新增三项处罚条款,一是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给予警告及罚款;二是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资料,处以罚款并对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是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总结展望: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
图片

 

本次修订草案是《招标投标法》施行二十余年来首次全面系统性大修,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将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修订草案通过强化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程序、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引导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明确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全链条穿透式监管,着力破解围标串标、异常低价等问题,从源头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现象;同时鼓励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与远程异地评标,提升招投标效率。

 

修订草案反馈意见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25日,期间共有515人参与,提交意见1707条。这些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将为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供重要参考。随着修订草案后续审议程序的推进,这部关乎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律,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订阅我们
*
*
*
*
*
*
单击刷新
您感兴趣的业务领域(可多选)
您感兴趣的行业领域(可多选)
温馨提示:
提交本表单视为您希望收到植德律师事务所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
免责声明:
您订阅的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不代表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寻求帮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