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地处欧亚交汇地带,长期以来以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闻名。近年来,随着经济多元化和能源转型政策持续推进,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成为阿塞拜疆吸引境外资本的重要领域。《阿塞拜疆2030: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优先事项》将环境可持续性列为国家发展重点,并提出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的政策目标。[1]
从法律层面看,阿塞拜疆已围绕外国投资、可再生能源、电力、土地、环境、许可和融资担保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但新能源项目通常同时涉及政府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土地主管机关及融资安排,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非仅由一个国家部门或一部行业法律决定。本文以大型光伏电站项目为例,对中国投资人需要关注的整体投资环境、行业监管、土地及许可、融资担保与跨境执行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阿塞拜疆法律体系及法律执行情况
1. 法律体系
阿塞拜疆遵循大陆法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宪法性法律、法典和普通法律、经批准并公布的国际条约、总统法令与命令、内阁和部委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宪法法院解释和高等法院判例等文件,也在法律适用中发挥解释作用。与外国投资和新能源项目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典》《阿塞拜疆共和国税法典》《阿塞拜疆共和国投资活动法》(简称“新投资法”)《阿塞拜疆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土地、环境、城市规划和建设等领域的专项立法。
阿塞拜疆较为重视与国际规则衔接,其仲裁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制定;经批准和公布的国际条约原则上也是阿塞拜疆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优先于一般国内法适用,但宪法和经公投通过的法律除外。
2. 法律执行及稳定性
阿塞拜疆已建立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但在司法独立性、行政效率及廉洁程度方面仍存在一定改善空间。根据2025年国际产权指数(IPRI),阿塞拜疆法律与政治环境子指数得分为3.432,在126个国家中排名第101位[2];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2025年全球清廉指数(CPI),阿塞拜疆得分30分,在18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30位[3],反映出其法律执行环境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近年来,阿塞拜疆政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和投资环境优化,包括设立一站式服务机制、简化部分许可程序等。但对于长期投资项目而言,投资者仍需关注政策调整、行政审批效率以及法律执行一致性等因素。
此外,阿塞拜疆投资、能源和税收政策具有一定调整空间。例如,2022年实施的新投资法取代原外国投资相关法律,税法亦持续修订。对于建设运营周期较长的新能源项目,投资者通常需要通过投资协议、购售电协议等项目文件,对法律变更、税收调整、许可延误等风险进行合理安排。
(二)阿塞拜疆投资环境、外国投资保护及外商投资限制
1. 投资环境及主要投资优惠
阿塞拜疆将吸引外国投资视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经济多元化的重要方式,尤其鼓励资金进入非油气领域。负责贸易和投资事务的主要主管机关为阿塞拜疆经济部,其下设的阿塞拜疆出口与投资促进局负责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和支持。阿塞拜疆采取的投资促进措施包括税收减免、优惠贷款、产业园区和特殊经济区、公私合作以及行政服务便利化等。
与新能源项目关系较为密切的制度之一是投资促进证书。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战略投资项目可以申请投资促进证书。持证投资者可在七年内享受利润税或所得税减免50%、财产税和土地税豁免,以及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关税豁免。该制度设有最低投资额要求:在巴库、苏姆盖特、占贾和阿布歇隆地区为500万阿塞拜疆马纳特,在其他地区为300万阿塞拜疆马纳特。[4]
对于大型光伏项目,投资者应结合项目所在地、投资规模、设备进口安排以及项目取得方式,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投资促进证书及其他专项优惠政策要求。
2. 外国投资保护
阿塞拜疆法律原则上保护外国投资,并实行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平等待遇原则。2022年新投资法实施后,原外国投资保护制度被整合至新的投资法律框架下。对于在旧法有效期间作出的投资,如原有条件更为优惠,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适用。
阿塞拜疆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并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为外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议以及执行仲裁裁决提供法律基础。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2026年新投资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在涉及具有战略重要性的投资项目时,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实施国有化或国家取得投资,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或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给予补偿。因此,对于大型新能源项目,投资协议中关于征收补偿、稳定条款及争议解决机制的安排尤为重要。
3. 外商投资限制
总体而言,阿塞拜疆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但部分行业存在限制,包括采矿、油气、军工、卫星通信等领域。部分受监管行业(如电信、航空、保险等)需取得专项许可。
外国投资者不得直接拥有阿塞拜疆土地所有权,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权。新能源发电行业目前未被列入外资限制行业,亦未设置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因此,中国投资者原则上可以通过设立或投资当地项目公司参与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但仍需满足土地、建设、运营许可以及能源监管等相关要求。

(一)新能源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框架
阿塞拜疆政府已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新能源电力行业提供法律保障,其中核心法律为2021年5月31日颁布的《电力生产中可再生能源使用法》(简称《可再生能源使用法》)[5],该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监管原则、支持机制、土地使用、项目遴选(竞争性招标或直接谈判)、电价、许可、并网、项目所涉及的发电方和配电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制度,为阿塞拜疆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阿塞拜疆新能源电力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还包括:
2021年7月9日颁布的《能源资源高效利用与能效法》[6],该法引入了包括赠款、补贴和优惠贷款在内的激励机制,以支持能源效率措施、科研与技术活动、能源管理体系、智能电表、热电联产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2022年12月29日颁布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公私合营法》[7],该法明确了公私合作的政策、公司合作项目、遴选程序和投标人要求、公司合作竞争、公司合作协议的签订、修改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向私人合作伙伴提供的国家支持和担保等。
2023年4月11日颁布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电力法》[8],该法明确了阿塞拜疆电力行业的总体规则,如电力行业的国家政策和国家监管(包括电力行业许可、电价等)、电力的生产、输送、分配、供应和消费、电力市场的组织和运营、电力行业的自然资源利用(包括土地使用、水资源使用、环境保护等)、电力行业发展、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等。
2023年10月24日颁布的《阿塞拜疆共和国能源法》[9],该法明确了能源行业的基本原则、国家政策和国家监管、能源安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等。
上述立法提供了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基本框架,具体项目仍需结合项目授予文件、投资协议、购电协议、土地协议和并网安排判断。
(二)新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
1. 阿塞拜疆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 of Azerbaijan)
阿塞拜疆能源部是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电力项目的竞争性招标或直接谈判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电力行业的政策,与外国各方签署投资协议等。
2. 阿塞拜疆可再生能源署(Azerbaijan Renewable Energy Agency,简称“AREA”)
AREA署隶属于阿塞拜疆能源部,是推动阿塞拜疆可再生能源目标实现的关键力量。该机构根据2020年9月22日第1159号总统令设立,负责制定和实施与可再生能源及其高效利用相关的国家政策,其职权包括对该领域活动进行监管协调、提升行业投资吸引力、组织可再生能源招标,以及对外发布项目信息和合同签署情况。
3. 阿塞拜疆能源监管局(Energy Regulatory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阿塞拜疆能源部下属的能源监管局也承担重要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电力、热能及天然气价格(关税)相关提案;制定并实施补偿机制,以补偿消费者在供电企业超过限额供给情况下所受损失;推动能源生产多元化及相关领域投资引入;并参与制定和落实保障能源安全的措施。
4. 阿塞拜疆关税(价格)委员会(The Tariff (Price) Council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阿塞拜疆共和国关税(价格)委员会在电力价格(其中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的确定中也发挥着作用。这些关税政策直接影响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商业可行性,从而成为鼓励或抑制私营部门投资的重要杠杆。
(三)新能源项目的取得方式及对中国投资人的要求
1. 竞争性招标
阿塞拜疆政府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为新的能源项目确定投资者。该程序以公开拍卖和竞争的形式进行,适用于装机容量超过150千瓦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选定电力生产商,还要确定电力购买协议中适用的保证电价。通常情况下,提供最低电价的投资者将成为中标方。
2. 直接谈判
对于具有战略重要性的项目,或竞争性招标未能成功的项目,阿塞拜疆政府可以通过直接谈判方式选择投资者。通过直接谈判取得的项目,通常还需进一步落实投资协议、购电安排、土地使用及政府支持等文件。
3. 对中国投资人的要求
阿塞拜疆法律未针对中国投资者设置特殊要求,也未区分中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国企业原则上可以平等参与阿塞拜疆新能源项目,但仍需满足具体项目的遴选条件、当地公司设立要求以及土地、许可和项目协议项下义务。

(一)光伏电站项目土地权益的取得与登记
1. 土地权益的取得
由于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不得拥有阿塞拜疆土地,外国投资人开发光伏项目通常需要由当地项目公司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场地。
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法》,阿塞拜疆部长会议可以将特定土地或水域划定为可再生能源区域。发电企业通过招标或直接遴选确定后,应与有权主体签署协议,取得该区域内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权。涉及国有土地的,土地租赁协议应由能源部或其他有权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签署。土地租赁期限和水域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购电协议期限。
光伏项目法律审查应核查土地划定决定、出租主体权限、地块位置和范围、土地用途、租赁期限,以及土地协议与购电协议之间的期限衔接。
2. 土地权益的登记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土地法典》,期限不少于十一个月的土地租赁权和使用权应在国家不动产登记册中登记,并以登记摘录予以确认。因取得国家或市政土地以及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交易产生的权利,原则上均需强制登记。未登记的土地权利不能获得完整的国家保护和保障。
国有或市政土地租赁权的登记,应向经济部下属的国家财产事务主管机构申请,通常需要提交政府授予土地租赁的决定、土地租赁协议、费用缴纳凭证及项目公司的注册文件。一般登记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如需开展地籍或盘点工作,可延长最多五个工作日。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摘录是确认土地租赁权已经完成登记的重要文件。
(二)光伏电站项目需要取得的审批和许可
1. 土地权益审批
项目公司需要确认项目场地是否已依法划定为可再生能源区域,土地出租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并完成土地协议签署和土地租赁权登记。土地文件也是后续申请建设许可的重要前置材料。
2. 环境合规审批
对于设计装机容量超过10MW的太阳能及其他电站项目,项目业主需要向生态与自然资源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国家生态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文件提交有权地方行政机关。该等文件也是申请建设许可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3. 建设许可
从事能源设施、设备和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修需要取得特别许可。光伏电站在划定的可再生能源区域内建设和安装,还需要依照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律取得建设许可。
建设许可申请通常应附土地权利证明、建设项目文件、项目公司的法人登记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生态审查意见。有权住房建设主管机关应审查文件完整性;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的,依法签发建设许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建设登记册。
4. 运营许可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装机容量超过150千瓦的其他类型电站需要取得发电许可;电力传输、电力分配、额定功率达到200kW或以上的电气设备调试,以及电力进出口,也分别涉及相应许可。
电力设施投入运行前,还需要完成调试测试和工程验收。对于200kW以上的电力设施,项目公司应向能源监管局提交技术条件、能源供应文件、施工安装合同、设备测试和调试资料、计量设备信息、公司登记和税务文件以及设施权利证明等材料。能源监管局可会同项目公司、施工安装企业和能源传输、配电系统代表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技术和安装要求后,签发生产开工许可。
光伏项目的土地、环境、建设和运营许可存在明显的先后衔接,项目公司需要根据建设计划统筹申请时间,并确保项目协议中的开工、投产和履约期限与实际许可程序相匹配。

(一)向外国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行性及限制
阿塞拜疆法律原则上允许项目公司就其资产向外国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标的可以包括动产、不动产、合同权利、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现行法律未禁止外国债权人成为担保权人,也未针对外国债权人设置一般性的歧视性限制。
但仍需注意如下特殊情况:第一,土地不得作为担保物向外国债权人设立抵押。第二,在国家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以国家财产、国际储备及未来可能取得的资产设立抵押,以担保国家债务或国家担保债务。第三,土地租赁权属于可以设立权利质押的标的,现行法律未就外国主体成为该等权利的质权人设置特别限制。除上述事项外,能源行业本身没有额外的专项担保限制。
(二)外国法及外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选择
根据阿塞拜疆国际私法规则,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涉及不动产担保的,此类担保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如担保标的涉及阿塞拜疆境内不动产,担保文件应依照阿塞拜疆法设立并完善。
除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事项外,当事人原则上可以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与阿塞拜疆境内不动产有关的争议应由阿塞拜疆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于不涉及不动产的担保协议,法律原则上不限制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
(三)境外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 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阿塞拜疆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可以向阿塞拜疆最高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送达证明、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认证副本、国家费用缴纳证明等。如相关文件为外文,还应提交经公证的阿塞拜疆语译本。
2. 境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阿塞拜疆的承认和执行,更加依赖阿塞拜疆与判决作出国之间的条约或互惠基础,且不得违反阿塞拜疆法律或公共秩序。申请人应向阿塞拜疆最高法院提交已生效判决的认证副本、适当通知缺席被告的证明及经认证的阿塞拜疆语译本。最高法院将在公开庭审中审理申请并作出裁定。
在设计跨境融资文件的争议解决条款时,需要区分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在阿塞拜疆的不同执行基础,并同时考虑不动产专属管辖等强制性规则。
(四)不同类型担保的设立及登记要求
阿塞拜疆对不同担保类型规定了相应的书面、登记或公证要求。动产担保权益原则上应在动产担保登记册登记;不动产担保应在不动产登记册登记。股权、股份或证券质押需要根据资产性质在税务机关或国家中央存托系统等机构办理登记。银行账户质押、合同权利及应收账款质押,也需要根据具体担保结构确认担保协议、通知、登记及其他完善要求。
办理担保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申请表、担保合同、财产权属证明等文件。对项目融资而言,担保文件的签署只是担保设立过程的一部分,是否完成适用的登记、公证或通知程序,将影响担保权的有效性、对抗效力及执行路径。

总体而言,阿塞拜疆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外国投资和新能源电力法律框架,对外国投资者参与光伏电站项目总体持开放态度,新能源发电行业也不存在专门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与此同时,光伏项目的实施仍高度依赖项目遴选、政府合同、土地租赁及登记、环境与建设审批、运营许可和融资担保等多个环节。
对中国投资人而言,项目法律审查不宜仅停留在外资准入层面,而应结合具体项目文件,对项目取得方式、签约主体权限、投资优惠、土地权利、许可进度、融资担保及争议解决安排进行系统核查。只有各项权利、许可和担保程序能够相互衔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融资安排才具有更稳定的法律基础。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