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合规问答
2026.01.07 | 作者:赖玥 | 来源: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其签订环节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与成本。实践中,因劳动合同签署不及时、不规范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居高不下。本问答系统梳理了劳动合同签订全流程中的33个关键合规问题,旨在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法务合规工作提供清晰、准确的操作指引和风险预警。

 

 

目 录

0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02

仅签订《入职登记表》《入职协议书》或《入职流程确认单》可否视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03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04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05

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06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07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0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或倒签书面劳动合同,能否免除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09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HR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持其主张的二倍工资?

10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11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

12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是否包含奖金、加班费等?

13

首次用工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最多不超过多少个月?

14

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还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15

关联企业之间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和工龄是否累计计算?

16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17

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是否需要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

18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否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9

对于流动性大的岗位或短期用工,签订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更合适?

20

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延”条款,是否有效?

21

仅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的聘用通知书等文件,能否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2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23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24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25

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26

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有何限制?

27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哪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9

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何法律后果?

30

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

31

用人单位应如何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32

在劳动合同签订环节,有哪些关键的细节需要特别注意?

33

如何设计劳动合同的续订流程,以规避到期未续签的风险?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仅签订《入职登记表》《入职协议书》或《入职流程确认单》可否视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答:通常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如果《入职登记表》等文件不具备这些基本条款,无法体现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核心内容,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被认定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参见(2019)皖11民终3446号等案例)。

 

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4.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建立劳动关系原则上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只要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条件,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5.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6.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此外,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

 

7.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或倒签书面劳动合同,能否免除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答:如果补签或倒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涵盖了已履行的劳动关系期间,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视为劳动者对之前未签订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放弃,从而不支持劳动者就该期间主张二倍工资(参见(2019)渝05民终604号等案例)。但此举仍有风险,例如劳动者主张是在欺诈、胁迫下签署。最合规的做法是在法定一个月内签订。

 

9.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HR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持其主张的二倍工资?

 

答:对于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如HR负责人、总经理等),如果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可能因其自身存在过错(怠于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而不支持其二倍工资请求。但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该人员负有此项职责且其存在过错(参见(2019)京03民终1057号等案例)。为防范风险,建议由其他人员代表单位与该类人员签订合同。

 

10.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合同,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自然终止。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接受且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若未及时签订,一般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参见(2021)京02民终507号等案例)。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免于支付二倍工资: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时,劳动合同应法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在此法定顺延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因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1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

 

答:二倍工资中的额外一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其仲裁时效计算等规则与劳动报酬不同。

 

12.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是否包含奖金、加班费等?

 

答:计算基数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应得工资计算(如深圳);另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即剔除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固定收入,以每月固定发放的部分作为计算基数(如北京、上海)。

 

13.首次用工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最多不超过多少个月?

 

答:最多支付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合同的前一日。

 

14.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还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满一年的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之后,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通常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

 

15.关联企业之间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和工龄是否累计计算?

 

答: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该工作调动是否“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且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通过交替变换签约主体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图,该行为通常被视为无效,签订次数和工龄应连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情形的,不同关联企业签订的合同次数应累计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龄。累计后,当符合法定条件(如累计签订次数达到两次)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完全取决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该认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标准。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须签订劳动合同;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则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即可。关键在于,各地法院对此类人员用工关系的定性标准不一:有的地区采用“年龄标准”(如安徽),达到年龄即认定为劳务关系;有的地区采用“待遇标准”(如深圳),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判断依据;还有的地区采用“附条件的年龄标准”(如天津),需审查不能享受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此类人员时,必须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指导意见及判例来判断并签订相应合同。

 

17.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是否需要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

 

答: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使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无需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需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支付加班费等)。

 

18.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否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答:“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这一身份,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公司的劳动者。该董事是否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判断:①如果该董事除履行董事职责外,还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具体工作,则其与公司之间可能同时存在委任关系和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②如果该董事仅行使董事职权,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不受公司劳动管理,其报酬体现为董事津贴而非工资,则其与公司之间可能仅存在委任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担任该职务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审查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用工实质。

 

19.对于流动性大的岗位或短期用工,签订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更合适?

 

答:对于流动性大的岗位或短期用工,可以考虑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任务明确、项目制或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此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0.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延”条款,是否有效?

 

答:此类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视为双方对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情形下权利义务的预先约定,可以起到避免未续签书面合同期间产生二倍工资风险的作用(参见(2018)粤03民终16851号等案例)。但需注意,该约定不能排除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参见(2019)京0102民初6477号案例)。

 

21.仅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的聘用通知书等文件,能否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答:如果聘用通知书等文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如工作岗位、薪酬、期限等),且劳动者已接受并实际履行,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从而不支持劳动者关于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参见(2019)浙01民终1896号等案例)。但这并非普通做法,风险较高,建议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22.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3.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工作地点不宜约定得过于宽泛(如“全国”),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如果因经营模式或岗位特性确实无法固定具体地点,应在合同中特别提示说明,并相对固定在一定的区域内(如某市或某省范围内)。过于宽泛的约定可能无法支持用人单位单方远距离调动工作地点。

 

24.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约定不宜过于具体和狭窄(如具体到某个部门的某个具体岗位),以免限制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建议可以约定岗位类别或范围(如“管理岗”、“技术岗”、“销售岗”等),并增加弹性条款,如“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和乙方能力表现,在同类岗位范围内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25.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构成、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建议可以约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结构,并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如约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若当地政策允许)。避免仅约定“按公司规定执行”等模糊条款。同时,约定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6.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有何限制?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27.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哪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28.“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过失性辞退或非过失性辞退情形(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9.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何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30.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

 

答: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时效起算点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通常认为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二倍工资之日)起计算,且因二倍工资是按月计算,时效可能逐月计算,具体需参考当地司法实践。

 

31.用人单位应如何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答:建议:①建立新员工入职即签合同制度,最晚不超过一个月。②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动态管理合同期限,设置到期前预警(如提前30-45天)。③规范合同文本、签署流程(当面签署、本人签字、交付合同文本)。④对负责签约的特殊岗位人员(如HR),指定其他人员与其签约并单独保管合同。⑤妥善保管已签署的劳动合同。⑥对劳动者拒签的情况,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处理(书面通知终止)。

 

32.在劳动合同签订环节,有哪些关键的细节需要特别注意?

 

答:关键细节包括:①确保合同必备条款齐全、明确。②合同由劳动者本人当面签署,使用单位提供的笔,防止代签。③用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④签署日期填写准确。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让劳动者签收。⑥对于异地签署,可通过视频录制签署过程并邮寄合同。⑦避免使用空白合同让员工签字。

 

33.如何设计劳动合同的续订流程,以规避到期未续签的风险?

 

答:建议流程:①合同到期前30-45天,人力资源部门启动续订评估。②征求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本人续订意向。③如决定续订,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明确续订条件(维持或提高原条件)。④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新合同签署。⑤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或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依法在到期时办理终止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如适用)。⑥利用信息化系统设置合同到期自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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