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国家统计局及商务部公开数据,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6.8万亿元,同比增长9.3%;网络零售额13.2万亿元,同比增长7.8%;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首次突破6万亿元,同比增长14.5%。行业增长动能由流量红利驱动转向供应链效率提升、本地化服务能力优化及ESG价值创造。技术应用持续深化,消费体验简化、价格透明化、品质保障机制化成为主流趋势。上述发展态势为监管制度的精细化设计提供了现实基础,亦对合规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2025年,资本市场对电商领域的投资趋于理性,更关注企业合规架构的完整性与可持续性。跨境服务商中,营销技术、智能物流等具备明确数据合规路径的细分赛道获得较多关注。大型平台企业普遍实施战略聚焦,剥离非核心线下资产,回归电商主航道。受境内外证券监管趋严影响,拟上市企业需就税务合规、数据出境、关联交易等事项接受更为严格的问询与核查,合规瑕疵已成为IPO实质性障碍。

2025年,税务监管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2025年6月20日施行)为核心,辅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15号、第17号),形成覆盖收入确认、主体登记、出口退税、反避税调查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第一,平台报送义务法定化。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明确:凡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境外平台在境内设立运营实体或虽无实体但实际面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的,均负有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的法定义务。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当期订单数量、销售额(含增值税)、退款金额、平台佣金比例、净收入等交易明细。
第二,“收入总额”定义具象化,排除费用扣除。
新规定义的“收入总额”系指平台内经营者在当期因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总和,包括货币与非货币形式,不扣除平台补贴、政府补助、支付机构返佣、平台服务费、物流成本等任何支出项目。此定义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概念保持一致,彻底否定以“净收入”作为纳税申报基础的惯常做法,构成对历史操作模式的重大调整。
第三,禁止隐匿与拆分收入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5年第17号公告中明确禁止通过设立多个店铺主体、使用亲属或员工个人账户收款、频繁变更结算账户等方式人为分割应税收入。一经查实,除依法追缴税款外,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以0.5倍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构成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出口退税审核趋严。
依据修订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申请跨境电商出口退税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报关单(含9610、9710、9810等模式)、出口合同、物流运单、收汇凭证等四单匹配材料。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已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买单出口”或“无单发货”等非合规出口模式不仅无法享受退税,且可能被认定为走私或骗取出口退税,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第五,金税系统全面赋能。
金税系统整合多源数据,通过算法模型对电商主体进行风险画像。对于收入申报显著低于平台报送数据、私户收款占比过高、进项与销项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形,系统将自动触发预警并推送至属地税务部门。
(二)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从原则宣示到执法落地
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驾马车构成的基本法律框架下,2025年监管部门通过细化规则与强化执法,推动数据合规从“纸面合规”走向“实质合规”。
第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常态化适用。
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指南,数据处理者出境特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如有),应进行评估并根据适用的出境合规流程,选择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审批、完成标准合同的备案或进行自评估并完成合规整改。跨境电商企业在使用境外云服务器、支付网关(如PayPal、Stripe)、物流信息系统(如DHL、FedEx后台)时,若涉及用户姓名、地址、电话、订单、支付信息等,将被视为对个人信息的出境处理,同时极可能触发相关的出境合规流程。未履行合规前置流程即实施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出境的,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被强制要求审计、罚款(最高可达人民币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
第二,自动化决策与用户画像受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如个性化推荐、动态定价、信用评分),应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平台若基于用户历史行为、地理位置、设备类型等因素实施差异化定价,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可能构成“大数据杀熟”,违反价格公平原则。
第三,Cookie与追踪技术需明示同意。
参照欧盟《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执法实践,国内监管部门开始关注未经用户有效同意的自动数据收集行为。强制植入Cookie、SDK默认开启、预设勾选授权选项等做法,因不符合“自愿、明确、知情”的同意标准,已被多地网信与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行为。2025年已有数起因违规使用追踪技术被处以百万元级罚款的案例。
第四,平台内部治理责任强化。
《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市监网规发〔2025〕7号)要求平台将数据合规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包括: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建立用户权利响应机制(如查询、更正、删除、撤回同意)。平台未履行上述管理义务的,可能被认定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此外,《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也显示国内监管部门正计划逐步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下平台类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更高更严格的数据合规义务。
(三)广告与营销宣传:虚假与误导行为零容忍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地方监管部门开展“清朗·电商营销”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价格欺诈行为明确界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宣称“全网最低价”但无法提供比价依据、展示“30天最低价”但无真实交易记录支撑等,均被认定为价格欺诈。经营者须保存促销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功效宣称须有科学依据。
普通商品(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宣称具有抗菌、防螨、促进血液循环、改善睡眠等功效的,若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数据或权威文献支持,将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认定为“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处广告费用三至十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直播带货主体责任压实。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对其推广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作推荐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需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绝对化用语禁用范围扩大。
“国家级”“最佳”“唯一”“顶级”等《广告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在电商场景中延伸至“全网销量第一”“史上最低价”“100%有效”等表述。即使附加“截至某日”“在本平台”等限定词,若缺乏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支撑,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格式条款与履约规则细化
2025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配套细则进一步明确平台与经营者的义务边界:
第一,预售规则必须透明。
经营者开展预售活动的,应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载明:定金金额、尾款支付截止时间、预计发货时间、逾期未付尾款的处理方式、退换货条件等。不得设置“定金不退”“一经支付尾款概不退货”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否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无效。
第二,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标准厘清。
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的四类不适用商品(如定制类、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外,平台不得擅自扩大排除范围。商品经拆封但不影响二次销售(如试穿未洗涤的服装、未激活的电子产品),消费者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
第三,投诉响应机制法定化。
平台须在首页、店铺主页、商品详情页等显著位置公示12315平台链接、客服电话、在线投诉入口及处理流程,并承诺在收到消费者诉求后72小时内予以响应。未履行公示或响应义务的,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自动续费服务规范。
提供会员订阅、软件服务等自动续费项目的,须在扣款前至少5日通过短信、站内信等显著方式提醒用户,并提供便捷的一键取消功能。未履行提醒义务或设置不合理取消障碍的,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五)平台算法治理与公平竞争义务初现
2025年,监管部门开始将算法纳入反垄断与消费者保护监管范畴:
第一,算法备案试点启动。
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日活用户超千万的大型平台就核心算法(如商品推荐、搜索排序、动态定价、信用评分)进行备案,说明其基本逻辑、训练数据来源、公平性保障措施及人工干预机制。
第二,禁止利用算法实施差别待遇。
《反垄断法》修订后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平台若对新老用户、不同地域用户就同一商品展示显著差异价格,且无法证明成本差异或促销策略合理性,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平台规则修改程序规范化。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及地方实施细则,平台修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应提前不少于7日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说明修改理由,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平台内经营者表达意见的权利。未履行程序义务的,修改内容对经营者不发生效力。
(六)跨境电商专项合规要求显著增强
除前述通用规则外,跨境业务还需满足以下特殊合规义务:
第一,出口模式必须合规申报。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的货物,须采用海关总署认可的9610(B2C直邮)、9710(B2B线上交易)、9810(海外仓备货)等监管模式,确保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对碰”真实一致。伪报贸易方式、低报货值、夹藏未申报商品等行为,将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按走私论处。
第二,进口商品须符合中国强制性标准。
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虽可享受一定税收优惠,但仍须符合中国关于产品质量、安全、标签、认证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婴幼儿配方奶粉须有中文标签及注册配方号;家用电器须通过CCC认证;化妆品须完成备案并标注全成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海关可依法退运或销毁。
第三,境外税务代扣代缴义务延伸至平台。
英国、欧盟等司法辖区已立法要求电商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在本地销售行为履行VAT/消费税代扣代缴义务。若平台未履行,税务机关可直接向平台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中国跨境电商平台在拓展海外市场时,须评估当地税法对平台责任的规定。
第四,ESG信息披露面临法律风险。
欧美多国已将环保、劳工、供应链透明度纳入市场监管范畴。企业若在官网或商品页面宣称“碳中和”“100%可回收”“公平贸易”,但无法提供第三方认证或实际数据支撑,可能被认定为“绿色washing”(漂绿),依据当地《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或《消费者保护法》处以高额罚款。

2025年,电商企业法律合规需求呈现“全域覆盖、纵深穿透、主动披露”等特征,具体为:
税务合规方面:需重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收入确认口径与平台报送数据一致或对数据差异能做出合理解释,同时对通过关联方转移定价、壳公司虚开发票、享受税收洼地财政补贴返还等方式实质性规避、减少纳税义务等行为必须高度谨慎。
数据合规方面:建议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目录,跨境传输前完成安全评估;限制自动化决策对用户权益的不利影响;落实用户权利响应机制。
知识产权合规方面:建议完善“通知—删除”流程,对重复侵权商家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鼓励自主品牌在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提升边境保护效能。
合同与格式条款合规方面:建议采用标准化服务协议模板,服务商需高度关注监管对“保排名”“保转化率”等虚假宣传和违规操作的禁止性规定;平台规则修改须注意遵守法定程序。
跨境电商合规方面:建议构建涵盖店铺运营、出口报关、资金结算、数据传输四位一体的合规架构,针对目标市场制定本地化合规策略。

2025年,电商合规继续从“被动遵从”迈向“主动治理”从“形式合规”逐步向“实质合规”升级。在电子商务、税务合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多维法律法规交织构成的监管网络下, 可以考虑:
建立“合规嵌入”机制:在产品开发、营销策划、系统上线等业务前端设置合规审查节点,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处置。
推行“合规责任人”制度:明确各业务线合规接口人,确保监管要求在组织内部有效传导与执行。
加强跨境合规能力建设:针对重点出口国(如美、欧、英、日)制定专项合规指引,定期更新当地监管动态。
善用技术工具提升合规效能:部署AI合规监控系统(如用于直播内容、广告文案审核)、区块链电子存证(如用于交易记录固化)、智能报关系统(如确保三单一致)等。
唯有将合规深度融入商业模式、组织架构与技术系统,把合规从企业负担转化为构筑长期竞争优势的制度基石,方能从长远角度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实现效益与合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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