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劳动法领域重大事件回顾与企业合规前瞻
2025.12.26 | 作者:杨洋 | 来源: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
 

2025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准落地,到人社部门专项规制的持续出台,再到地方司法审判口径的细化调整,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构建和重建,深刻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格局,也进而对企业日常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作为长期深耕劳动法领域的法律从业者,笔者将通过本文系统回顾2025年劳动法领域的重点事件与核心变化,深入剖析企业未来的合规关注方向,为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保障与风险防控提供实务参考。

 

 

一、2025年劳动法领域重点事件回顾

 

(一)《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出台:响应渐进式法定退休年龄方案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是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暂行办法》明确了职工在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前提下可自愿提前退休(最长不超过 3 年且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协商一致可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 3 年),同时规范了书面告知时限、缴费年限要求、劳动关系延续及经办服务等关键程序。《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弹性退休机制,一方面满足了劳动者多元退休需求,又助力人力资源的充分优化利用,为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平稳推进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司法解释(二)》终落地: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破解实践难题

 

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司法解释(二)》共二十一条,聚焦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竞业限制、混同用工主体责任、二倍工资支付、社保弃缴、特殊待遇服务期等核心问题,作出了相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有效统一了全国范围内的裁判尺度。 

 

但正如任何一部法律文件难以穷尽所有实践形态,《司法解释(二)》亦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留白”或调整之处,这也将成为未来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焦点。例如:

 

  • 股权激励争议管辖的删除:《司法解释(二)》正式稿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股权激励争议管辖认定的条款,未来何去何从未能明确,但这也间接说明了股权激励争议因其激励性质、授予条件、行权方式、争议焦点等类型多样,无法简而概之用单一标准界定为劳动争议或者非劳动争议。对于这一类争议的管辖,未来仍然需要通过个案审查予以确定。 

     

  • 未休年休假补偿时效问题的回避:《司法解释(二)》正式稿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未休年休假补偿适用特殊时效的条款。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补偿应当适用一般时效,少数观点认为适用特殊时效。至于地方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后续如何执行,是保持原有口径还是进行调整,仍然需要密切关注当地最新司法动态。

     

  • 劳动合同“客观不能继续履行”情形的模糊性: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认定,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此处的“客观不能”应当如何理解?实务中的信任基础破裂、岗位被替代等观点是否可以作为客观不能的抗辩?亦需密切关注当地最新司法动态。

 

(三)人社部竞业限制新规落地:强化合规指引,平衡双方权益

 

202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竞业指引》”),并通过政策解读会系统阐释了新规的核心要求。《竞业指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约定权利义务失衡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合规实施标准。

 

《竞业指引》的核心规制要点包括:

 

  • 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前提与人员范围。《竞业指引》强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必须以存在真实商业秘密为前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仅掌握行业通用技能或一般经营信息的劳动者不得纳入范围。 

     

  • 细化经济补偿与违约金的合理约定标准。《竞业指引》明确,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超过1年的,月补偿不宜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违约金数额一般不宜超过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避免企业约定天价违约金变相限制劳动者就业,给劳动者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风险。同时,《竞业指引》禁止企业以工资、奖金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明确经济补偿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

     

  • 规范竞业限制的实施流程。《竞业指引》引导企业优先采用加密存储、权限管控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前应开展必要性评估;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时,需明确告知保密内容与限制理由;企业应合理界定限制地域与行业范围,无充足理由不得约定全国或全球性限制。

 

当然,《竞业指引》制定的目的是在于为企业合理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提供指引,其不属于可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应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予以引用。但在当下竞业限制确实存在滥用且各地裁判口径不统一的背景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该份文件具有极高的实用参考价值,因此不排除各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审过程中会吸纳《竞业指引》的核心要义和精神。

 

(四)人社部工伤认定意见出台:结合实务现状,完善工伤认定标准

 

2025年11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意见聚焦工伤实践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界定模糊、特定用工方式工伤责任不清等争议痛点,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明确责任边界,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精准落地提供了关键指引。《意见(三)》精准界定工伤认定核心要素,明确“工作时间”涵盖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及临时或特定事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至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往返于多个工作地点的合理路径,新增居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明确需结合工作任务关联性、伤害发生与工作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意见(三)》是对当下用工管理多样性现状的积极回应,为用人单位规范工伤管理、防范用工风险提供了指引,也为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制度依据。  

 

(五)超龄劳动者用工新规征求意见:填补权益保障空白

 

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范围与保障方式,填补了此前超龄用工权益保障的法律空白,为超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暂行规定》的核心创新点在于:其一,明确超龄用工的协议订立要求。《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核心事项。其二,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制度参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享有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下按照《劳动法》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其三,突破工伤保险保障瓶颈。相较于当下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机制不健全、不清晰的社会痛点,《暂行规定》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从而确保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能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其四,完善权益保障与维权渠道。《暂行规定》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明确超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劳动权益。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进入制度化、体系化构建阶段,预计正式实施后将对企业超龄用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六)新就业形态就业保障扩容:完善多元用工权益体系

 

2025年劳动法领域的另一重要变化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持续扩容。2025年5月,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新增天津、河北、浙江等10个省份,增加出行行业的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行“每单必保、每人必保”的缴费模式。这一政策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与权益保障提供了新路径。

 

(七)地方审判口径调整:细化规则适用,回应地域实践需求

 

2025年,地方司法机关仍继续结合本地劳动争议审判实践,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审判口径,发布相关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等。其中最具颠覆性影响且受到广泛关注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初传出的内部《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该观点摘编明确,法院内部多数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意愿作为判断前提。这一表述彻底改变了此前上海地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即可终止劳动合同”的审判口径。从上海地区后续已裁判的案例来看,前述多数意见已基本形成当前的主流审判口径,对区域内劳动争议处理产生了根本性影响。

 

 

二、企业未来劳动法合规关注方向
 

2025年一系列劳动法新规的出台与审判口径的调整,标志着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治理进入“精细化合规”时代。企业若想有效规避用工风险,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从制度修订、用工模式、管理流程等多维度入手,精准对接新规要求,构建全链条的合规管理体系。结合新规核心要求与实务经验,企业未来应重点关注以下四大方向:

 

(一)调整和优化用工模式,响应多元用工合规要求

 

企业需重新审视现有用工模式的合规性,结合业务需求优化用工结构,避免因用工模式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具体而言:

 

  • 审慎处理关联企业用工。若存在关联企业交替用工、员工跨关联企业调动等情形,需规范相关变更流程,结合实际情况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借调协议等;如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应明确工龄以及合同签订次数的处理方式。

     

  • 规范超龄用工管理。若企业存在超龄劳动者用工,需在《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再次评估超龄用工的必要性和风险性,及时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建立超龄劳动者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健康检查,降低用工安全风险。

 

(二)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平衡保护与就业权关系

 

《司法解释(二)》与《竞业指引》均对竞业限制的适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制,企业若想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应当跳出“依赖竞业限制”的单一思维,构建“事前防控+事中管控+事后救济”的全链条、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制度建设、硬件配套、组织管理完善、文化培养、法律维权等多个角度,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终极目的。

 

(三)完善劳动用工常态化预防和高效化应对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当前,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普及和维权渠道的持续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再加之经济下行趋势下,薪酬调整、岗位优化、裁员降本等操作引发的劳资矛盾更加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频发态势。在此背景下,2025年各类新规实施后劳动争议裁判尺度的进一步严格,更进一步凸显了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预防与应对机制的紧迫性。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完善内部劳动争议防控体系,比处理单个案件更为重要。

 

(四)聚焦跨境用工合规管理,适配企业出海发展趋势

 

当前企业出海热潮下,跨境用工规模持续扩容,但不同国家或地区劳动法律体系差异显著、跨境用工方式多样、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模糊、跨国权益保障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叠加,使跨境用工已逐渐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高风险领域。尤其对于跨境用工需求旺盛的企业而言,未来相关用工纠纷可能会呈现频发态势。因此,企业亟需将跨境用工合规纳入日常管理核心范畴,通过精细化的全流程合规管控,提前防范、有效规避或缓解潜在纠纷。

 

 

三、结语

 

2025年,我国劳动法体系持续完善,《司法解释(二)》、《竞业指引》等各类新规相继出台,审判口径亦同步调整,彰显了国家和地方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的立法导向。在此背景下,企业用工合规面临着更高要求。

 

企业应当主动适应法规变化,从制度修订、用工模式优化、组织效能提升、争议预防与应对等多维度、多层级系统构建全链条合规管理体系,以有效防控用工风险,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劳动法从业者应当紧跟新规与司法实践,双端护航企业合规与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关系规范和谐,助力劳动力市场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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