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学品”绝非出口管制盲区
2025.12.16 | 作者:许静 | 来源:电商、物流与贸易行业委

 

一、“涂料”如何触发《出口管制法》与海关稽查

 

2023年,某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境外出口涂料。2025年,某地海关对历史出口报关单开展回溯核查,发现该批涂料含有某化学品,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监控化学品。因A公司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案件被移送缉私部门,面临顶格处罚逾千万元的风险。经本所协助,A公司最终仅被处以不足10万元罚款。

 

看似普通的涂料,为何在出口近两年后被认定为管制物项?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在成分识别、供应链准入审查、许可证事前申办等环节存在系统性合规漏洞:未深度核查配方成分、忽视管制目录动态更新、长期误判“非危化品=非管制物项”,导致“普通化学品”在监管视角下悄然“变身”为高风险管制物项。

 

 

二、本案核心法律规范及其适用逻辑

 

本案涉及《出口管制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多部法规,其适用逻辑可概括为:

 

1.许可前置义务:列入管制清单的两用物项及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须事先取得商务或工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2.主体责任不可转移:出口经营者为法定申报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代理不豁免其合规责任。 

3.程序法定化:两用物项出口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严禁“先报关、后补证”。 

4.监控化学品双重审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出口需由工信部指定单位代理,并提交进口国出具的最终用户和用途保证,经工信部批准后方可申领出口许可证。 

5.责任阶梯化:无证出口可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三、监管新态势:跨部门数据协同与“事后穿透式”执法

 

当前,海关总署依托国家出口管制信息平台,以化学品CAS号为核心标识,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已结关报关单实施滚动回溯审查。一旦发现未持证出口两用物项,即依《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启动处罚程序,并可追缴相关税款。

 

商务部、工信部的许可审批系统已与海关H2020通关系统实现全量数据对接,对未获核准的报关单自动锁单,有效阻断非法出口通道。

 

此外,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将出口管制违法记录纳入出口退税审核与外汇核销重点核查范围,可触发暂缓退税、限制收汇等联动惩戒,显著提升执法威慑力。

 

 

四、违反《出口管制法》的法律后果:行政与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

 

出口经营者若未依法履行出口许可义务、规避国家出口管制监管,或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境外实体进行交易,将可能触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在行政责任方面,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主管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设定了阶梯式罚款标准:对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的,根据违法经营额是否达到50万元,分别适用5至10倍罚款或50万至500万元的固定罚额;对与管控名单主体交易的,处罚更为严厉,最高可处20倍罚款;对明知违法仍提供代理、报关、物流或金融等协助服务的第三方,亦将被追责并处以相应倍数或额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乃至吊销出口经营资质。此外,违法信息将被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涉事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出口许可,相关责任人员亦面临五年从业禁止;若构成犯罪,则终身禁业。 在刑事责任层面,若违法行为达到刑法追诉标准,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前者适用于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后者则可能适用于未取得法定专营资质而从事敏感物项出口、严重扰乱出口管理秩序的行为。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是否启动刑事程序,不仅需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还需实质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目的及实际危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于2024年12月施行以来,执法机关普遍优先适用《出口管制法》处理相关案件,导致处罚力度显著提高。即便未达刑事立案门槛,高额罚款、资格剥夺与信用惩戒等行政后果,亦足以对企业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冲击。因此,合规出口已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企业风险防控的核心环节。

 

 

五、企业合规出口两用物项的法律指引

 

1.履行成分穿透核查义务

 

出口经营者须对其产品成分、最终用途及用户进行实质性核查。凡含《两用物项目录》或《监控化学品名录》所列物质(以CAS号为准),无论HS编码是否标注管制,均须取得完整配方并比对目录,不得以“HS未涉证”免责。

 

2.严守“一证一关、一批一证”原则

 

出口许可证须在报关前取得,并与报关单逐票对应。建议在合同签订前完成许可申请,避免因证照缺失导致滞港、退运或违约。

 

3.代理出口不豁免主体责任

 

委托第三方代理不影响出口经营者作为法定申报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4.供应链合规管理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出口须由指定单位代理。企业应将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资质纳入合格供方评审体系;对无法提供有效资质证明的原料供应商,应立即终止合作或更换合规替代品。并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在供应商向出口方销售的产品中含有或可能含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管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物质)时,有义务在出口方提出合理要求后,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成分说明(含CAS号)、安全数据表(SDS)、生产资质证明及其他必要文件,并积极配合出口方向海关、商务、工信等主管部门履行出口合规申报、核查或调查所需的配合义务。因供应商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出口方遭受行政处罚、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善用预裁定与积极争取行政裁量空间

 

对首次出口或成分复杂的产品,可向海关申请“是否属管制物项”预裁定,或向工信部监控化学品登记中心书面咨询,相关答复可作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在已经收到海关调查通知的情形下,企业应立即自查评估是否符合“首违不罚”或“无危害不罚”情形;同步,积极与海关沟通处理,采取补办许可、安排退运等补救措施,并固定证据,争取从轻处理。

 

6.健全文件留痕与内部审计机制

 

建立“成分分析—许可证申领—出口单证”三位一体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体现合规诚意。

 

7.精准核算涉案货值

 

出口管制违法案件中,违法经营额(即涉案货值)是行政处罚金额的关键依据,直接决定了罚款金额与幅度,也是企业抗辩与争取从轻处罚的核心数据。以下为实操中常见的货值认定规则与应对策略:

 

  • 一般原则:以报关单上申报的FOB价(离岸价)为准。若存在关联交易、价格异常或低报情形,海关有权依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行价格调整。货值通常不包括出口退税、国内增值税及国际运费、保险费等附加费用,但需注意部分地方执法实践中也有可能将CIF价作为参考。

  • 自用/样品例外:若能证明出口物项系无偿赠送、科研样品或非商业用途,且价值显著低于50万元,可主张适用“情节轻微”条款。

  • 举证责任倒置:一旦海关初步认定涉嫌违法,企业需主动提供真实交易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成本构成等材料,证明申报价格公允、无主观故意,以避免货值被高估。

  • 专业评估介入:对于成分较为复杂的化工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独立估值报告或成分占比分析,用于证明实际含管制物项的比例,从而主张按比例折算涉案货值。本案中,A公司即通过提供管制成分占比报告及上游采购成本,成功降低涉案金额认定。

 

 

六、案件总结

 

本案典型反映了当前出口管制执法的三大特征:事后穿透式监管、跨部门数据协同、行刑衔接强化。即便以“普通化学品”名义申报,监管部门仍可通过CAS号溯源,穿透表象识别受控物质。

 

出口管制已从传统的“通关合规”事项,升级为企业治理层面的核心合规议题。在执法日益精准、追溯周期延长的背景下,任何对成分信息的疏忽、对目录更新的漠视或对许可程序的侥幸,都可能在数年后被追责,引发高额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唯有将合规要求前置至业务评估、供应商管理与目的国准入环节,构建覆盖全链条、全周期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企业方能在全球供应链重构与地缘政治风险加剧的时代,实现稳健、可持续的国际化运营。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订阅我们
*
*
*
*
*
*
单击刷新
您感兴趣的业务领域(可多选)
您感兴趣的行业领域(可多选)
温馨提示:
提交本表单视为您希望收到植德律师事务所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
免责声明:
您订阅的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不代表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寻求帮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