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3年3月境外上市备案新规[1]实施以来,境内企业赴港上市的热度持续升温。以2025年的数据为例,截至2025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共接收463件境外上市备案申请,其中直接上市(H股架构)303件,间接上市(股权红筹或VIE架构)109件,全流通[2]51件。从数据看,H股架构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最主要模式。
相较于股权红筹或者VIE架构,由于H 股上市公司的主体架构仍然是境内法人主体,因此其申请港股上市或后续增发过程中,需同时符合境内外相关规则。基于H股架构这一特点,本文主要聚焦境内规则[3]下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旨在通过对拟H股上市公司与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规则及实践案例进行梳理,探讨拟H股上市公司与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标准的异同,以期为各方提供一定参考。

(一)拟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规则
拟H股上市公司作为注册在境内的法人主体,境内现行规则对于其股权激励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实施。此外,拟H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时,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下关于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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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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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2 号: 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以下简称“《2号指引》”) |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1. 发行人首发备案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持有;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的入股原因及背景、入股价格、作价依据、资金来源,如入股价格与员工相同或相近,应当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离职后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是否为公司员工,目前是否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持有权益等。相关人员以发行人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是否与公司签署顾问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等,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 发行人存在首发备案前制定、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是否设置预留权益进行充分核查,并就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等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
关于拟H股上市公司上市前制定、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设置预留权益,《2号指引》并未明确规定不得设置,《公司法》等境内一般性法规没有明确预留权益的概念,而主要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因此,我们理解设置预留权益本身并不涉及合规性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暂未发现拟H股上市公司期权激励计划设置预留权益的实践案例。我们理解,这主要是由于实践中拟H股上市公司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时,关于股权激励事项的核查标准通常参考中国证监会A股上市的审核尺度进行,即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关于拟A股上市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不得设置预留权益的规定,未设置预留权益。
(二)拟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案例
以近期完成上市的H股架构企业为例,其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情况如下:
1. 天域半导体/02658.HK(2025年12月5日港股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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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 |
限制性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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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股权来源 |
员工持股平台鼎弘投资、润生投资、旺和投资认购公司新增出资,无预留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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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服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合适的对本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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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程序 |
已实施完毕,具体实施程序招股说明书未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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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情况 |
激励计划不受《上市规则》第17章条文的规限,不涉及公司于上市后授出股份或授出认购股份的购股权,激励股权不属于外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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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 |
二、请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说明天域共创、鼎弘投资、润生投资、旺和投资的穿透情况。 三、请说明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背景、价格公允性、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实施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中,要求对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穿透。考虑到天域半导体员工持股平台存在离职员工持股情形,我们推测该等股权穿透要求或许系由于员工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持股适格性引起监管关注所致。
2. 遇见小面/02408.HK(2025年12月5日港股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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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 |
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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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股权来源 |
员工持股平台淮安遇见好人认购公司新增出资,无预留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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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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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
满足明确规定的服务期限规定及承授人在该服务期内的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后方可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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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程序 |
已实施完毕,具体实施程序招股说明书未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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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情况 |
激励计划不受《上市规则》第17章条文的规限,不涉及公司于上市后授出股份或授出认购股份的购股权,激励股权不属于外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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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 |
五、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合规性,包括具体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
遇见小面员工持股平台同样存在离职员工持股情形,但区别于天域半导体案例,中国证监会未书面要求遇见小面对于员工持股平台进行穿透。这一定程度上说明持股平台存在离职员工并不会必然导致监管关注,具体审核尺度还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一事一议。
3. 卓越睿新/02687.HK(2025年12月8日港股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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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 |
限制性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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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股权来源 |
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许如、上海黍怀、上海遂商、沛县颖萃、上海喔淼及上海灞轩认购公司新增出资,无预留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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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
对公司作出或有可能作出贡献的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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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程序 |
已实施完毕,具体实施程序招股说明书未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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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情况 |
激励计划不受《上市规则》第17章条文的规限,不涉及公司于上市后授出股份或授出认购股份的购股权,激励股权不属于外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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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 |
无涉及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
卓越睿新员工持股平台无离职员工或其他外部人员持股的情况。
(三)小结
境内规则下关于拟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无特殊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实施。拟H股上市公司首发备案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或首发备案前制定、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可以参考A股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以及《2号指引》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满足合法合规性要求。
结合实践案例来看,以H股架构申请境外上市备案的企业,关于股权激励相关的问题会较大概率出现在中国证监会问询过程中。其中,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存在离职员工或其他外部人员等可能引起审核机关对于激励对象持股适格性关注的情形时,不排除被中国证监会要求对持股平台进行股权穿透的可能。
此外,由于A股上市标准下期权激励计划不得设置预留权益,因此实践中为提高境外上市备案通过概率,如拟H股上市公司存在于首发备案前制定、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建议不设置预留权益。

(一)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规则
H 股上市公司作为注册在境内的法人主体,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与拟H股上市公司一致,均应当遵守《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但区别于拟H股上市公司的是,履行境外上市备案程序并非H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必然程序。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换言之,除H股上市公司以增发股份形式进行股权激励需履行备案程序外,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原则上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发布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内容:“《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考虑到《2号指引》下首次备案的披露要求高于非首次备案企业[4],如H股上市公司系于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实施前已完成上市的,其后续以增发形式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适用较非首次备案企业更为严格的披露标准。
此外,H股上市公司作为香港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其以H股实施股权激励时,激励股权属于境外上市外资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7号文”)的规定,激励对象应按照外汇管理要求,履行外汇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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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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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7号文”) |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
(二)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案例
以近期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H股架构企业为例,实践中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如下:
1. 毛戈平/01318.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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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 |
限制性股票单位[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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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股权来源 |
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将在合理情况下指示受托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H股。购买H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内部资金。计划项下可授予的最高限制性股票单位下的H股股票总数为不超过3,921,495股H股,即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数的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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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 |
截至公司上市日期(即2024年12月10日)已入职满三(3)年,或虽未满三(3) 年但被公司确认的核心人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公司引进的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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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
按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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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程序 |
已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公告,相关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计划已披露,尚未正式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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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情况 |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法,对于满足限制性股票单位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并由受托人通过委托机构持有,不涉及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情形,原则上无需履行外汇登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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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 |
不涉及新股增发,原则上无需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 |
2. 重塑能源/02570.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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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 |
员工激励信托[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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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股权来源 |
公司向信托转汇必要资金并指示受托人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以H股的现行市价收购H股,最多为2025年H股激励计划上限3,000,000股H股。受托人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根据公司指示以现行市价收购该等数目的H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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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
公司任何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运营团队成员、员工或顾问,可为中国国籍或非中国国籍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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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程序 |
已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公告,相关2025年H股激励计划已披露,尚未正式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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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情况 |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通过设立服务于本次H股激励计划的信托,奖励股份归属前由受托人持有。归属形式为向激励对象奖励股份或奖励股份于归属时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出售的实际价格形式支付给激励对象以实现归属。其中,如以奖励股份变现方式进行归属的,不涉及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情形,原则上无需履行外汇登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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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 |
不涉及新股增发,原则上无需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 |
3. 药明康德/02359.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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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 |
员工激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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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股权来源 |
公司向信托转汇必要资金并指示受托人通过市场内交易方式收购不超过25亿港元的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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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
2025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下约定的公司适格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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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程序 |
已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公告,相关2025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已披露,计划受托人已完成2025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基本授予条件项下1 5亿港元的H股股份购买,尚未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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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情况 |
根据公司奖励计划,公司通过设立服务于本次H股奖励信托计划的信托,奖励股份归属前由受托人持有。归属形式为向激励对象奖励股份或按照届时市场价格通过市场内交易方式出售奖励股份并向激励对象支付所得之出售额。其中,如以奖励股份变现方式进行归属的,不涉及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情形,原则上无需履行外汇登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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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 |
不涉及新股增发,原则上无需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 |
经公开渠道检索,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实施以来,暂未发现H股上市公司以增发股份形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结合上述案例,H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常见的方式为委托第三方持股或设置员工激励信托。
此外,结合我们的经验,对于参与人数较多的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于业务流程细化规定欠缺等原因,实践中办理7号文下外汇登记的难度较高。因此,市场中更普遍的做法为委托第三方持有激励股权,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满足时,由受托人继续持有激励股份,激励对象仅享有经济收益权(如:毛戈平);或由受托人向激励对象归属激励股份变现激励股份后,向激励对象支付出售额(如:重塑能源、药明康德)。
(三)小结
尽管境内规则未对H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作出明确限制,但由于实践中H股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办理7号文下外汇登记的难度较高,且H股上市公司如选择以增发股份形式实施股权激励时,还需履行境外上市备案程序。因此,出于股权激励便捷性、灵活性以及合规性考虑,H股上市公司往往选择以除增发外的其他形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例如以委托第三方统一持有激励股权并以股权变现金额为奖励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

拟H股上市公司履行境外上市备案程序时,由于其股权激励问题引起审核机关关注的概率较大,因此拟H股上市公司可以参考A股审核标准来制定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避免设置预留权益,以提高其境外上市备案通过概率。而H股上市公司作为已在香港市场上市企业,其股权激励行为往往需要面临境外上市备案新规、7号文等境内规则以及港股《上市规则》的双重监管要求。因此H股上市公司通常选择二级市场收购等方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并采取委托第三方持股而仅由激励对象享有经济收益权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以确保激励计划实施的便捷性、灵活性以及合规性。
[1] 即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备案新规”)。
[2] 指H股上市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通过特定程序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
[3] 除本文涉及的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H股架构企业赴港上市以及在港股挂牌期间进行股权激励的,还需要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等相关要求。为聚焦研究重点,除本文特别说明外,本文所涉规则范围仅包括境内规则。
[4] 根据《2号指引》规定,如企业非首次备案的,就历史沿革、参控股公司、股本情况、经营和公司治理情况等事项,仅需说明变化情况,无需按照指引要求完整披露。
[5] 即RSU(Restricted Stock Unit),是港股上市公司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之一,指公司承诺在未来某一时间(归属日),只要员工仍在职且满足特定条件(如服务期限、业绩目标等),就无偿授予其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6] 指上市公司为员工(含管理层、核心员工等)设立的信托计划,通过受托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购买股份的基金),在满足约定条件(如服务期、业绩目标)后向员工释放权益。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